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應對當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幫助企業切實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突出困難和問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實現穩中有進目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一)嚴格落實國家已出臺的進口設備減免關稅、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從2012年12月1日起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在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同時,堅決杜絕“寅吃卯糧”、收過頭稅、轉引稅款、虛收空轉和為增加收入而違規提高企業預繳所得稅比例。對違反規定的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嚴肅追究其責任。三年內暫停調整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對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權限報批后予以減免。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緩征的稅款一律緩征。
(二)開展專項行動,進一步清理整頓和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標準收取;除國家和省按規定程序審批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加大對違法、違章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公路、鐵路、機場、港口、通信、海關、檢驗檢疫等服務價格和收費對小微企業應予優惠。
(三)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撥付、社保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暫時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費“五緩四減”政策。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困難企業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地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降低企業繳納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各地降低費率方案報省人社廳備案,全省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確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參加企業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可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補貼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征收額的30%,困難企業申請補貼額不超過上年度該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數額的40%,具體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著力改善金融服務環境
(四)支持金融機構充分運用表內、表外兩種資源和間接、直接兩種融資手段,進一步盤活信貸存量,著力保障對實體經濟的融資供給,確保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的適度增長。積極協調落實與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合作協議確定的信貸資金。加強對金融支持湖北經濟發展“早春行”活動和重點項目銀企對接會簽訂授信協議的跟蹤、督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貸款展期,適當簡化展期貸款的審批流程,提高展期貸款的審批效率。支持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探索信用貸款、貸款與保險相結合等新的靈活融資方式。
(五)繼續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收費專項治理行動,建立公開、完善的違規收費舉報和投訴機制,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按照“四公開、七不準”要求規范開展金融業務,糾正直接或變相加重企業負擔的貸款違規收費行為。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購買中介組織服務或大幅下調收費標準等方式,降低或者免除企業貸款抵押、評估等中介費用。將企業辦理抵押貸款的費用率等指標納入金融生態環境檢測評價體系。建立年度考評獎勵機制,對新增存貸比超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勵。
(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的信貸政策,在增強風險定價能力的基礎上,建立規范、合理的貸款利率浮動機制。積極向上級爭取政策支持,爭取三年內在每個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在每個縣(市)成立一家農村商業銀行,在每個村成立一個電話銀行。對向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和向工業轉型升級項目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1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年度考評獎勵中予以傾斜。
(七)大力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銀企合作,打造銀企對接融資平臺,建立項目貸款需求發布制度,重點向金融機構推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轉型升級導向的項目,推介中小微企業融資項目,定期調度和通報銀企對接情況。分行業、分專題、分層次召開流動資金貸款協調會,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困難。在汽車、裝備、冶金、石化、食品、紡織等行業上下游相關企業之間開展產業鏈融資。對與重點建設項目建立穩定供應關系的企業,開展訂單融資。對因原材料和產品資金占壓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開展存貨和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融資。各地應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對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給予補助。
(八)加快推進企業上市融資,鼓勵企業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做好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三板”試點,加強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等區域性場外市場建設,積極拓展境外資本市場融資渠道,規范發展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加快形成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格局。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等形式再融資。省財政對成功在各類債券市場融資、境內外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上掛牌融資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九)大力優化縣域金融服務,加快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推動每個縣(市)至少培育壯大一家融資性擔保機構。鼓勵縣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當地貸款,支持地方將財政性存款向存貸比高的金融機構流動,力爭三年內縣域存貸比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以上。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會計服務和融資培訓,提高企業金融素質。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積極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十)加大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采購質優價廉的產品和服務的力度,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設備等實行首購或訂購制度。組織開展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重點企業與重大項目對接合作活動,擴大鋼鐵、水泥等產品省內循環。引導省內企業相互配套,提高配套效率,降低配套成本。推動省內企業與大宗物資采購單位、大型商場及商貿流通企業建立互購互銷合約和合作機制,促進共同發展。加快推進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特許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十一)加強省內產品品牌培育、宣傳和推廣,有針對性地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各類產銷會。加大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搶抓新一輪刺激消費政策機遇,幫助優勢企業爭取進入國家汽車、家電、建材等產品補貼目錄。完善節能節水產品發展政策,支持本省節能節水產品拓展市場。
(十二)加大出口退稅、稅收減免等有關政策的宣傳和執行力度,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擴大出口。優化出口服務,提高通關、出口退稅效率,降低相關收費,減少出口成本,促進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和優勢農產品等擴大出口。鼓勵出口企業開展境外注冊認證和品牌宣傳。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建立和并購境外原材料生產基地、研發機構、營銷網絡,以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帶動貿易、技術、資源等合作發展。
四、大力推動產業投資有效增長
(十三)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建設,完善重點項目推進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在建續建重點項目,抓緊謀劃一批新的重大項目。強化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加強與國家部委的對接,爭取更多支持。在集約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省里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年度供地計劃時,對主導產業項目發展用地予以重點傾斜,對前期推進快、開工條件好的項目予以重點保障。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十四)支持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支持企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和新產品開發,支持企業向上下游延伸產業鏈。從2013年起,在統籌安排省財政用于支持工業領域各類專項資金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圍繞實施“兩計劃一工程”,重點推動汽車、石化、裝備制造、電子信息、食品等支柱產業向更高層次邁進,積極運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改造提升鋼鐵、有色金屬、紡織、建材等傳統優勢產業,發展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接國家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支持老工業基地企業搬遷改造項目。
(十五)加大農產品加工業“四個一批”工程實施力度,繼續發揮省財政調度資金作用,推進農產品加工業快速發展,重點支持基礎好、發展快、競爭力強的龍頭企業加快打造成為過五十億、過百億的大企業;制定實施全省農副產品加工行業振興計劃,支持骨干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推動優勢資源整合;以企業為主體,依托優勢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加快構建一批在全國有競爭力的農業科技產業鏈條;加強水產、糧油、畜牧、果蔬、茶葉等產業基地建設,滿足農產品加工企業原料供給需求。積極發展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加大特色農產品的培育和保護。
(十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充分發揮好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在統籌安排省財政用于支持服務業領域各類專項資金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重點支持基礎條件好、增長潛力大、帶動作用強的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及軟件服務與外包、現代商務、文化等重點產業,培育發展研發設計、動漫、通用航空等新興服務業。
(十七)加強項目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建立健全產業園區和工業用地逐宗跟蹤核查機制,開展項目閑置用地清理專項行動,加大對企業“批而未用”土地和各地“批而未供”土地的依法清理和處置力度,積極穩妥推進閑置土地處置和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開發。
五、努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八)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行政服務意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辦法,加大協調力度,積極主動為企業排憂解難。各級政府現有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要盡快落實到企業,充分發揮引導和放大作用。進一步簡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加快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對已經認定的外省高新技術企業到我省落戶且仍從事其主營業務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
(十九)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行為,引進競爭機制,積極培育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推進事業性中介機構與行政部門脫鉤和改制,打破行業壟斷,切實優化服務環境,提高服務質量。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凡具備相關執業資質、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中介機構,均可在我省執業或依法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執業。切實規范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建立并嚴格實行服務承諾制、執業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規收費制、執業記錄制等中介服務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活動的聯合監管,促進中介服務業規范發展。
(二十)落實促進民間投資政策,有針對性地抓緊策劃儲備一批吸引民間投資項目,在鐵路、公路、市政、能源、電信、衛生、教育等領域推出一批重大項目,率先向民間投資開放。鼓勵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升級轉型為公司,鼓勵自主創業興辦公司。對轉辦設立或創業設立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免收注冊登記費。
(二十一)指導職業技術學校按照企業需求,有針對性地開設課程,實施靈活多樣的教學。對普通本科院校、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技工院校組織應屆畢業生在當地就業達到一定比例,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由當地政府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具有資質的職業中介機構介紹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和技能型人才到省內企業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按每人200元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二)加強開發區和重點企業周邊的商務、金融網點、學校、醫院、公租房、廉租房等配套項目建設,減少企業辦社會壓力。加大對企業周邊水、電、燃氣等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嚴厲查處壟斷行業拒絕與他人交易、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產品、濫收費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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