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
武政規〔2010〕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使企業真正成為研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和創新人才聚集的主體,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武漢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步伐,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設立企業研發投入補貼專項資金,通過網上申報和專家審核,對企業研發投入予以補貼。對最近一年主營業務收入小于5000萬元、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企業,及對最近1年主營業務收入大于5000萬元、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的科技企業,按照研發費用的1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最近1年主營業務收入小于5000萬元、〖HJ1〗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企業,及對最近1年主營業務收入大于5000萬元、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企業,按照研發費用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二)鼓勵企業建立自主創新平臺。對企業申報的市級自主創新平臺(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優先納入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日常管理按照“事前立項備案、事后考核補貼”的原則予以支持。支持企業創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產業基地)等自主創新平臺。;
凡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從市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給予150萬元的支持。積極支持企業以多種形式與國際一流研究機構合作共建企業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支持企業與在漢高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三)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開展企業技術研發風險科技保險。鼓勵科技企業對關鍵研發設備、產品研發責任、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及意外等進行保險,市科技、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科技保險費用給予補貼。企業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支出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二、支持企業開展多元化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鼓勵以企業為主體建立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知識產權聯盟和產業聯盟。對經市科技部門核準的產學研戰略聯盟開展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活動,給予適當經費補貼,對市級聯盟給予一次性最高30萬元補貼。支持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聯合開展行業核心技術攻關。優先支持市級產學研戰略聯盟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對獲批國家級戰略聯盟和省級戰略聯盟的牽頭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與高校聯合建立技術開發中心、中試基地、股份制科技經濟實體等,形成以利益為紐帶、產權明晰、優勢互補的常態化合作機制。;
(二)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鼓勵企業進行新技術開發,并支持企業申請專利,將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作為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指標。在全市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作,對入選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除落實現行專利資助政策外,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15萬、10萬元的獎勵。鼓勵企業申請外國專利,對獲得北美發達國家、歐盟發達國家和日本專利的企業,其每件專利給予10萬元補貼,對獲得上述國家以外的外國專利每件給予3萬元的補貼。開展千件專利授權量的“專利強區”和百件專利授權量的“專利強企”以及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強勢企業”等表彰活動,推動重點行業專利群的形成。建立專利開發與標準研制緊密結合的工作機制,研制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創新標準。對以第一主持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含市級技術規范)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資助獎勵。;
(三)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聯盟優先承接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對科技企業承擔的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市財政將予以專項資金配套。企業在承擔地方重大科技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和監督費用,以及其他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可以申請一部分間接經費列支,但間接經費列支比例不得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10%至30%。;
三、支持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專項資金。從市科技研發資金中,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專項資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轉化及推廣應用,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發布系統和推介平臺。;
(二)實施科技供需對接專項計劃。圍繞高新技術企業的關鍵、共性技術需求開展公開招標,政府訂購科研成果并直接移交給相關企業實現轉化和產業化。支持在漢高校、科研院所開展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并鼓勵就地轉化。在十大科技專項中專列資金,對轉化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并取得實際效果的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貼,但企業年度實現稅收不得低于財政資助資金額。在漢企業購買在漢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并成功實現轉化的,優先給予產業化項目支持。;
(三)支持科技企業承接重大專項建設工程。支持科技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應用于國家或省、市政府重大專項建設工程。企業承接國家或省、市重大專項建設工程項目在5億元以上的,在銀行開立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的,由市財政按企業保函手續費、評審費、擔保費等綜合成本20%的標準給予補貼。;
(四)支持企業首臺(套)產品研制及推廣使用。重點支持一批首臺(套)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對企業研制的首臺(套)產品所投“關鍵研發設備保險”,從市科技保險補貼專項資金中給予保費補貼,單項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使用本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和技術,本市用戶單位使用非政府資金訂購或使用經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可申請給予不高于設備價格10%的風險補貼,相關科技計劃予以優先支持。;
(五)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加強自主創新產品目錄與政府采購產品目錄的有機銜接,政府采購資金用于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30%以上,并采取相關具體配套措施予以推進。市級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在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招標過程中,重點考慮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業帶動因素,視情況合理設置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業帶動評標因子或權重。;
(六)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支持企業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
(一)鼓勵企業吸引戰略科學家。推廣“3551人才計劃”的實施經驗,鼓勵企業以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建設工程吸引創新人才。鼓勵企業引進戰略科學家,提高自身創新能力,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領軍企業。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引進的從事國際前沿科學研究、具有科技戰略眼光、能準確把握國際科學技術發展方向,能提出本領域發展的戰略目標、戰略構想和技術路線,且研究成果對本學科和技術領域產生重要影響的科學家,市人民政府將采取特事特辦的方式予以支持,由相關部門解決其科研經費、居住、簽證、社會保險、子女入學等問題。;
(二)鼓勵企業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鼓勵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合作培養機制。對新批準設立的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產業基地),市財政給予50—100萬元資金補貼。鼓勵企業選派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出國學習培訓,參與國際科技合作,企業科技培訓費用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逐步引導在漢高校在職稱評定、崗位聘用中增加優先條件,支持高校教師以訪問學者身份到企業進行咨詢與合作研究。;
(三)鼓勵企業建立靈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創新獎勵制度。鼓勵企業建立并實行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通過股權激勵、期權激勵、分紅激勵、企業獎勵等措施,使為企業技術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獎勵,增強企業對高層次創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勵企業自設獎項,獎勵在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與團隊。凡在規模以上企業中獲得企業內部科技獎勵的成果和個人,在參加市級科技獎勵評審中予以優先考慮。;
(四)加強職業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開展職業技術經紀人培訓和執業登記。鼓勵由技術需求方、成果供應方、交易服務方等市場主體共同建設技術合作和交易平臺,實現科技成果的快速高效轉化。;
五、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
(一)開展市科技創新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對注重技術創新并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開展市科技創新企業認定工作。經認定的市科技創新企業所開展的創新活動,在市科技計劃項目中予以優先支持。鼓勵市科技創新企業積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的優惠政策。;
(二)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按照“突出引導、注重集成、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到“十二五”末期,力爭培育6個以上年銷售收入過100億元的創新型示范企業和60個以上年銷售收入過10億元的創新型成長企業。每年按一定比例對試點企業的創新活動投入給予補貼,其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在創新型企業中,按照“分批推進,逐步實施”的要求,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團隊)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對經培育后成功獲得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市財政給予150萬元獎勵。;
(三)支持創新型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有針對性地組織券商為創新型企業改制上市做好輔導工作,創新型企業改制、進入代辦試點和在境內外上市,除了享受一般企業上市的補貼和獎勵外,市科技部門將在相關科技計劃項目中給予專項支持。;
(四)支持創新型企業通過并購,獲取技術、市場渠道,進行產業組合和新建產業基地。對創新型企業并購重組產生的中介費用,由受益所在地區級政府實施補貼,對其在漢實施的產業化技改項目及新建產業基地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擇優按項目固定資產額給予最高400萬元的貼息補助。;
(五)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和短期融資券。對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信托產品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企業及企業創新
活動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業務達到全部業務的20%以上時,優先給予專項補貼。完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中推進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植物新品種等無形資產為質押進行融資。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企業,給予不高于企業所付質押貸款利息額30%的貼息補助,一個企業的年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六)拓寬創新型企業間接融資渠道。推進創新型企業與金融機構合作,擴大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貸規模,市科技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此將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
(七)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在現有市科技投資引導基金的基礎上,從2011年起,連續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4000萬元資金用于擴大市科技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并聯合其他大企業和投資機構成立面向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的若干投資基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用于補償創業投資機構因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的部分損失。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通過股權上市轉讓、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企業并購等方式撤出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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