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國家農業科技園創業中心
企業(項目)畢業管理辦法
湖北武漢國家農業科技園創業中心作為農業專業孵化器,以推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和培養致力現代于農業科技發展的企業家為宗旨。為加強對孵化器畢業企業(項目)的管理,根據科技部、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旨在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畢業企業的管理,統一在孵企業畢業標準,促進在孵企業畢業。;
第二條; 在孵企業孵化期滿,可以準予畢業、延長孵化或者因孵化失敗而終止。
第三條; 本規定僅適用于本孵化器及畢業企業。
第二章畢業條件
第四條在孵企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中至少四條的應當給予畢業:
(一);經湖北省、武漢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人均年技工貿總收入已達10萬元以上,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研究開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超過20%,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超過5%,有一定的市場開發能力;
(四);企業創辦人或負責人接受了企業管理、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強的市場開拓全力;
(五);企業合法經營,產權明晰,建立了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并建立健全了知識產權保護、財務、行政等專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屬項目孵化且孵化項目發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畢業:
(一);以孵化項目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項目作價入股與他人合作組建公司的;
(二);在孵期間被其他企業收購、兼并或重組。
第三章孵化企業畢業的認定
第六條孵化器主要根據與企業簽訂的孵化協議和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來決定孵化企業的孵化期限。
第七條孵化期滿,在孵企業應當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畢業、或者延長孵化申請書,載明畢業或者延長孵化的愿望與理由;
(二);上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在孵企業申報表;
(四);在孵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孵化期滿,孵化器要審查在孵企業是否達到第四條決定的畢業條件。達到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要求或者準予其畢業;未達到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則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孵化可達到畢業條件的,經企業提出申請,可以續簽孵化協議,延長孵化期;
(二)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孵化項目的目標市場開拓困難,未能實現預期的目標,商品化、產業化效果不明顯的,進一步孵化有困難的,視為孵化失敗,應終止孵化。
第九條孵化器應當采取實地考察與書面審核相結合的辦法對在孵企業進行審查,并做出畢業、延長孵化或孵化失敗的結論。
第十條對于畢業企業,孵化器應當授予其畢業證書,舉行畢業典禮。畢業證書載明"畢業證書"字樣,同時應有孵化企業名稱、進駐時間、注冊資金、進駐時從業人員、畢業時間、當年營業收入、畢業時從業人員等內容,畢業證書要求孵化器所在地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簽蓋公章、日期。
對于延長孵化的企業,孵化器應當與其續簽孵化協議和房屋租賃;協議,續簽的孵化期間一般不超過2年,總孵化時間不超過5年。對于孵化失敗的企業,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時遷出孵化器。
第十一條在孵企業在孵化協議終止前需要遷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畢業條件。符合畢業條件的,應準予提前畢業,授予畢業證書,終止孵化協議;不符合畢業條件的企業,按淘汰企業處理,終止孵化協議。
在孵企業在孵化期間沒有發展,無法實現預定的目標,繼續孵化有困難的,孵化器應及時將其勸退,提前終止孵化協議和房屋租賃協議。
第四章畢業后的跟蹤服務
第十二條在孵企業從孵化器畢業以后,孵化器應當跟蹤其發展情況,與其保持聯系。
第十二條孵化器可通過以下措施促進畢業企業發展:
(一)與畢業企業簽訂跟蹤服務協議,繼續對畢業企業跟蹤服務兩年,允許畢業企業共享孵化器的服務設施和資源,享受孵化器的優惠政策,并為其提供所需的孵化服務;
(二);利用孵化資金對畢業企業投資,通過股東關系與其保持聯系,并繼續提供服務;
(三);促進畢業企業與在孵企業進行交流與合作,利用孵化器的網絡促進畢業企業參與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四);建立與畢業企業定期聯系制度,關心畢業企業的發展,幫助畢業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技工貿總收入是指在孵企業科技研發、生產經營、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及貿易活動中通過各種形式、各個渠道獲得的收入。;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孵化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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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國家農業科技園創業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