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國家農業科技園創業中心
企業(項目)入駐管理辦法
湖北武漢國家農業科技園創業中心作為農業專業孵化器,以推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和培養致力于現代農業發展的企業家為宗旨。為了加強對的在孵化企業(項目)的管理,提高孵化成效,根據科技部和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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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旨在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的管理,統一在孵企業的入駐標準,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務機構入駐,為在孵企業(項目)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孵化項目是指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重點進行產品化、商品化的高新技術成果或正在研制開發的高新技術項目。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科技企業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標準挑選的、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具有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僅適用于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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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入駐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在孵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且符合孵化器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 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遷入后應及時將注冊地址變更到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且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八)企業有自我發展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經營的產品滿足市場需要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九)企業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對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有駕馭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的創業團隊。
第六條;孵化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屬于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領域,符合孵化器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項目技術來源清晰,已申請專利或者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或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
(三)項目技術先進,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明顯的創新與進步;
(四)項目技術成熟,工藝條件成熟,已進行小批量試生產,具備產品化、商品化的條件;需要申請許可證照的,已經提出申請或者具備申請條件;
(五)市場發展潛力大,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
(六)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具有實施轉化本項目技術的能力;
(七)無環境污染或者經過處理后無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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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入駐程序
第七條;入駐企業或者創業者申請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駐申請書,載明申請到孵化器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孵化面積和孵化條件等;
(二)入駐企業或者擬辦企業的概況,包括企業股東及股權結構、成立時間或擬成立的時間、注冊資金、類型、經營范圍、組織結構等;
(三)孵化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和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
技術可行性分析著重闡明項目名稱、用途、國內外該技術領域的發展情況及預測、主要技術創新點、技術成熟性及需要進一步開發的情況等;
市場可行性分析著重闡明項目產品化商品化程度、國內國際需求情況、開拓市場的具體措施等;
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要求載明年產值、利潤、盈虧平衡分析等。
(四)創業團隊成員名單、主要經歷,以及各自在創業過程中將發揮的作用;
(五)資金數量及來源,資金籌措計劃;
(六)環保措施;
(七)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孵化器對入駐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一般應在十個工作日以內就是否同意入駐給申請者以明確的答復。同意入駐的,應當辦理入駐手續,簽訂孵化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和物業管理協議。
對于需要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的,孵化器應當給予協助或者代辦有關手續。;
第九條;孵化協議是孵化器與在孵企業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孵化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一般約定孵化條件、孵化服務的內容、孵化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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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孵化器應當將在孵企業(項目)的入駐條件、申辦程序等張貼在顯著位置,并向申請者免費提供,接受申請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咨詢與監督。
第十一條;申請者應當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證照復印件及孵化過程中年度財務報表、重大事項的有關記錄等文檔遞交孵化器歸檔。
第十二 條申請者入駐孵化器后要合法經營,自覺接受孵化器及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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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孵化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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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國家農業科技園創業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