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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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開展示范區科技金融創新,貫徹落實《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此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企業信用評級補貼;
(二)企業信用貸款貼息獎勵;
(三)信用貸款試點銀行的信用貸款風險補貼;
(四)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業務補貼及風險補償;
(五)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獎勵及風險補償。
第三條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改革局統一受理《辦法》規定的各類獎勵或補貼申請,同時會同經濟發展局、工商分局、財政分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組成聯合專班審核通過,經上述各部門分管委領導會簽,最后由財政分局根據審核意見撥付資金。
工作專班按季度召開專題會議,進行企業專項資金支付申請的審核。
第四條申請信用評級費用補貼的企業向信用促進會提交申請報告,并按照《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企業信用貸款實施辦法(試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企業信用評級結果證明材料;
(三)企業信用評級費用單據;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五條申請企業信用貸款獎勵的企業向信用促進會提交申請報告,并按照《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企業信用貸款實施辦法(試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企業信用評級結果證明材料;
(三)企業按期還本付息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信用貸款利率明細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申請信用貸款損失補償的試點銀行應提交申請報告,并按照《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企業信用貸款實施辦法(試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貸款風險補償申請表;
(二)信用貸款追償情況說明及無法追回損失的稅務部門證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合作擔保機構應于每年4月底前申請上一年度擔保補貼。合作擔保機構申請擔保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補貼資金申報審核表、東湖示范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補貼項目申報明細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擔保貸款卡復印件;
(三)擔保機構年度審計報告、被保中小企業及項目介紹;
(四)擔保項目業務憑證復印件,包括與金融機構合作協議、授信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合同(或承兌協議)、反擔保合同、借據(或承兌匯票)、還款憑證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合作擔保機構申請擔保損失風險補償,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示范區融資性擔保業務損失風險補償申報審核表;
(二)被保中小企業、項目介紹及代償催收情況;
(三)擔保項目業務憑證復印件,包括與金融機構合作協議、授信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合同(或承兌協議)、反擔保合同、借據(或承兌匯票)、還款憑證等;
(四)銀行壞賬核銷證明、法院判決書等無力追回損失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凡申請享受《辦法》專項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照《鼓勵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示范區股權投資風險補貼申請表;
(二)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權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簽訂的投資協議;
(四)被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條申請獎勵或補貼的企業、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并提供原件備查。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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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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