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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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營造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良好的融資環境,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更多資金投資示范區企業,推進科技金融創新,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144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鄂發[2010]4號),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推進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決定》(武發[2010]4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指的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企業融資,用于按一定比例補償銀行、信用擔保機構為示范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形成的本金損失,以及按一定比例給予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示范區初創期企業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信貸融資損失補償比例不高于實際發生損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單筆補償不超過500萬,投資初創期企業的風險補償比例不高于實際投資資金的10%。具體補償操作細則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企業,為同是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注冊地址、稅務關系在示范區,產業類型符合示范區產業發展導向,企業技術含量高或發展前景好;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3億元以下。
初創期企業為未上市的示范區成長性企業,且從企業設立之日起到企業與股權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5年,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不少于3000萬元資金作為啟動資金;
(二)為示范區企業進行貸款、信用擔保、股權投資的機構上年新增稅收示范區留成部分全額提入專項資金;上年獲得融資服務的示范區企業上年新增稅收示范區留成部分的50%提入專項資金;
(三)專項資金銀行利息收入;
(四)專項資金支付融資損失后,通過壞賬追回,按專項資金已承擔損失比例計算,應返還專項資金的部分;
(五)其他資金(上級補助或撥款,社會捐助等)。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企業信用評級補貼;
(二)企業信用貸款貼息獎勵;
(三)信用貸款試點銀行的信用貸款風險補償;
(四)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業務補貼及風險補償;
(五)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獎勵及風險補貼;
(六)其他。
第六條本專項資金由管委會財政部門實行??顚S谩9芪瘯闪m椯Y金管理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工作專班由管委會相關部門組成。同是,管委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為第三方評定機構。
第七條工作專班按季度召開專題會議,進行企業專項資金支付申請的審核。
第八條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申請由工作專班詳細審查有關單據、憑證、數據和資料是否真實、完成、準確,并由會計師、律師進行第三方評定,形成一致意見后,上報管委會審核批準。
第九條接受貸款損失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或銀行應提交加蓋公章的承諾書,承諾貸款項目接受示范區貸款損失補償后,如后續追回該項目全部或部分損失,應按比例返還已撥付的貸款損失補償資金。
第十條管委會財政部門根據管委會審核批準意見,將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或銀行指定的賬戶。
第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償資金、未按承諾返還后續追回損失等違反本暫行辦法的情形,管委會將會同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將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全額收回,并將取消責任單位申報補貼的資格。
第十二條經管委會確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機構可參照本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可根據本暫行辦法指定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等具體融資方式的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實施意見或細則,經審批通過后執行。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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