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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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方便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我市創業和工作,更好地服務武漢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關于加快構筑國際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不愿意改變其戶籍、國籍的人員和不愿意放棄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以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籍、臺灣地區籍(以下簡稱港、澳、臺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武漢市高層次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一)中央“千人計劃”入選者;
(二)省“百人計劃”入選者;
(三)市“黃鶴英才計劃”(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3551光谷人才計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端人才聚集工程”)入選者;
(四)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人才辦)認定的其他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居住證》載明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國籍(地區)、居住證編號、工作單位、居住地、證件類型、號碼(中國居民身份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護照等有效證件號碼)、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變更事項、延長期限等內容。
第四條;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申領《居住證》的審核。市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印制、發放和管理。市發改委、市外辦、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創業的證明;
(二)港、澳、臺籍和獲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持居留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或者外國籍持有人用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已辦理《人才居住證》人員,直接納入《武漢市高層次人才居住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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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領
第六條;高層次人才申領《居住證》,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武漢市行政服務中心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窗口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武漢市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本人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效的身份證明;
(四)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在海外的工作經歷證明和業績證明材料;
(七)本市三甲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本人及隨行家屬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各4張。
;其中,材料(一)提供一式3份,材料(二)至(七)原件和復印件各提供1份: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
;已經持有《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的人員,免交上述(一)至(五)項材料,憑《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和第(六)、(七)項材料申領《居住證》。
第七條;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窗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收申請材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當場審核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受理《申請表》、婚姻狀況證明、健康證明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退回其他材料原件,并發給《〈武漢市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申請材料受理憑據》(以下簡稱《受理憑據》);對因材料不齊全不予受理的,當場發給《不予受理憑據》,并注明理由,同時退回申請材料。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在《申請表》里簽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留1份《申請表》和相關申領材料存檔備查。
第九條;申請人憑簽注的《申請表》,到市公安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物價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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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條;《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本市人口(戶籍)管理信息系統?!毒幼∽C》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材料向發證機關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居住證》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續辦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續辦申請。逾期未申請續辦的,原《居住證》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居住證》在有效期內遺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因中止、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在本市撤資的,用人單位或者持有人應當及時將《居住證》交回發證機關注銷,同時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居住證》持有人調入本市落戶的,市公安機關在為其辦理入戶手續時收回《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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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條;港、澳、臺籍以及獲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或者外國籍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第十七條;持證人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仍持有中國護照的,依法申辦工商營業執照,可憑《居住證》選擇申辦外資或內資企業,無需再對其有效身份進行公證、認證。持證人為外籍公民的,投資興辦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持證人可以商標、著作權(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須在國內注冊或登記并受保護)出資創辦企業,非貨幣出資金額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創辦的企業申請變更為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可享受名稱變更直通車待遇,由市工商局支持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上報省工商局,企業可直接到省工商局領取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注的《企業名稱變更通知書》。
第十九條;持證人可申報各類科技項目資金、創新創業項目資助以及各類政府獎勵和評選。
第二十條;持證人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根據工作需要,持證人可以聘用方式擔任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符合本市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資格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領導干部。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可不受任職年限、任職資格等限制,參照其學歷、學術成果或者在海外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直接申報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稱,免除筆試,實行面試答辯和專家考核認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子女接受初中以下教育(含初中),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持證人的意愿,安排在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或者協助其子女入讀國際學校。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參保后,在國內流動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處理;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與國內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離境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障關系,按照參保職工出國(境)定居辦法,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和優診服務。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可按照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繳存期限可延長至解除勞動合同為止。離開本市時,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
用人單位可按照持證人的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持證人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在還貸期間可每年2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償還貸款;未貸款的,自購房之日起3年內也可每年2次提取(或者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租賃自住住房的,可每年2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支付租金。
第二十六條;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赴港澳商務手續。
第二十七條;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個人需求申請一年多次來往大陸簽注或5年以內居留簽注。
持有《居住證》的外籍留學人員或其他外國籍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個人需求申請5年以內任職類居留許可,免于提交《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
第二十八條;持證人可憑《居住證》和其他相關材料在本市內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申請國外駕照換國內駕照、購置小型機動車入戶、住宿登記等,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副卡,副卡應當載明持有人的基本情況,并享受本辦法第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條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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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責任
第三十條;持證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市法規、規章規定,違者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即行取消其申領資格;對已經騙取《居住證》的,由發證機關繳回《居住證》并備案。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出具假材料、假證明,為申領人騙取《居住證》的,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觸犯相關法律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市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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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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