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鄂辦發[2009]3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湖北,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8]25號)和《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中組發[2008]28號)等文件精神,我省將組織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為保證“百人計劃”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百人計劃”的基本目標:
用5—10年左右時間,重點圍繞我省優先發展的裝備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新材料、農產品加工、現代物流等領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專項、重點實驗室、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各類開發區等,引進200名左右我省緊缺的高層次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其中創業人才不低于50%),為把湖北建成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從2009年起用5年左右時間,先期重點引進100名左右海外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條實施“百人計劃”的基本原則:
(一)突出重點,按需引進。“百人計劃”緊密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點引進具有國際水準、國內領先、我省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對于湖北省所急需的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產業、帶動新興學科的領軍人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個、引進一個。
(二)以人為本,發揮作用。依托我省重點發展領域,為引進的海外人才搭建事業平臺,營造有利于人才創新創業的環境,幫助引進的海外人才干成事、干大事,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作用。
(三)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作用、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業內認同的評價作用和政府的推動作用,建立統籌協調、分工負責、注重實效的工作機制,形成引才工作合力。
第四條“百人計劃”要與我省目前實施的“湖北省重點產業創新團隊”、“長江學者”;計劃、“楚天學者”計劃、“湖北省自主創新崗位”等人才工程項目相結合,引進一批海外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作為湖北省特聘專家,享受為其提供的相應工作條件、特殊生活待遇和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引才標準
第六條引進的人才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創業人才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無不良職業道德記錄,引進后每年在湖北省內工作不少于6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外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在國際或所在國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能在湖北省各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發區、留學生創業園區等各類園區創辦科技型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符合湖北省產業發展方向和市場需求,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和實施產業化的創業人才;
(四)湖北省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章;引才程序
第七條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設置崗位、制定計劃。用人單位要設置引才崗位,明確崗位要求,相關部門征集匯總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計劃,編制引才目錄。
(二)物色人選、洽談對接。用人單位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與海外人才的聯系,面向海外自主招聘人才。要千方百計拓寬引才渠道。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要加強與境外人力市場、獵頭機構和駐外機構的聯系,及時發布人才需求信息,為用人單位引才提供公共服務。湖北省留學人員聯誼會要加強與海外留學社團的聯系,創造條件建立海外引才聯絡機構,建立湖北省海外引才專用網站。根據需要可以組團到海外招聘人才。
(三)推薦申報、組織評審。各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選達成初步意向后,向有關部門提出引才申請,由有關部門組織專門評審小組對擬引進的人選進行專業評審認定,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湖北省海外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審定,由湖北省海外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向用人單位下達同意引進通知書,并將引進人才納入“百人計劃”管理服務。
(四)辦理手續、落實待遇。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引進人才簽訂引進協議和工作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待遇,提供相應工作條件。湖北省人才中心設立引進海外人才綜合服務窗口,為辦理引才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第八條鼓勵通過師承關系、同學同事關系、合作伙伴關系,以才引才。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以通過自薦或第三方推薦的方式,直接向引才專項辦申報,由引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用人單位自主引進的人才,經過申報評審后,也可納入“百人計劃”人選,作為湖北省特聘專家。
第四章;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搭建工作平臺。鼓勵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骨干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結合我省重大發展戰略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實施以項目引才和以崗位引才相結合,為引進海外人才提供工作平臺。要制定特殊政策,為海外引進人才在擔任單位中高層以上管理人員,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申請科技資金、創新創業、決策咨詢等方面提供良好條件。
第十條落實相應經濟待遇。設立湖北省引進海外人才專項資金,對引進人才給予資助。研究制定引進人才科研項目和創業活動的資金支持政策,鼓勵創新、扶持創業、支持發展。
第十一條特定生活待遇。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居留、出入境、落戶、薪酬、稅收、保險、醫療、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協調解決引進人才的后顧之憂。
第十二條引進人才可直接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省級有關部門要優先推薦其享受國家、省相關榮譽稱號,協助推薦其申報兩院院士人選;對做出突出業績和重要貢獻的海外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選“湖北省創新創業杰出人才獎”。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引進高層次人才,由主管部門向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可超編引進,逐步自然減員消化解決超編問題;專業技術崗位已滿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請特聘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崗位人員待遇。
第十四條建立引進人才專門檔案,制定日常聯系和服務辦法,建立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
第十五條對引進人才的績效考評工作,按國際慣例進行評價,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引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協議,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園區(開發區)提出意見,經相關程序,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建立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外僑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省海外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并設立專項辦公室(設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海外人才引進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百人計劃”,協調解決引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事部門要重點負責協調有關政策待遇的研究制定,辦理相關手續;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負責落實有關政策待遇;引進人才單位要負責提供有關工作條件、落實相關待遇和做好日常服務。
第十八條各重點領域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省重點創新項目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科技廳牽頭;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牽頭;大中型企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國資委牽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政府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牽頭;以高新技術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引進創業人才的工作由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市州和省直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海外人才引進工作的具體規定,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人才引進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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