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武科〔2010〕107號 第一條為了規范、有效地開展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與技術服務能力,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的規定,按照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國科火字〔2009〕152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東湖開發區管委會共同組成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認定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協調、解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重要問題;復核、復審已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持續資格。 市認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聯合評審,處理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東湖開發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初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東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 第三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評審專家組成應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技術領域或行業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與實踐經驗,熟悉認定工作相關要求,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審,并不得披露申報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商業秘密和評審結果。 ; 第四條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 ; 第五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武漢市境內。 (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企業應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 第六條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和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 (一)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綜述;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三)經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四)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研發能力證明材料; (六)企業職工花名冊,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 (七)公司章程。 ; 第七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程序: (一)注冊登記。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網”注冊登記。 (二)企業申報。企業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連同認定申報證明材料裝訂成申報材料(一式七份),同時在網上提交電子版,一并報送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初審推薦。東湖開發區管委會對區內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市科技局對區外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推薦意見。 (四)評審認定。根據初審推薦意見,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認定意見。由市認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會商后,確定名單予以認定。 (五)公示結果。由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認定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并進行異議查實處理后,公告認定結果,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報國家五部門備案,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通常每年兩次,受理時間為每年4月和10月。自受理申報截止至公示結束原則上不超過60個工作日。 ; 第八條在武漢市境內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稅納稅人,其法人總機構在國家規定的示范城市且經有關部門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應提交總機構的資格認證文件及本分支機構營業稅納稅人的相關資料到我市主管稅務機關以享受稅收優惠。 ; 第九條享受稅收優惠。對經市認定(復審合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認定年度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以下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對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經認定(復審合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宜。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 第十條復核與復審。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市科技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跟蹤管理。企業的復核與復審,由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步核審意見,市認定領導小組確定最終意見,并報國家五部門備案。 (一)復核。 1、復核是對認定期間發現的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以確認是否屬實合規。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應進入復核程序: (1)發現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復核的;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因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復核的。 3、對復核證實不屬實合規的企業,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對經復核確屬提供虛假信息的,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復審。 1、復審是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滿三年時開展的定期審核。企業應在認定屆滿三年的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2、復審的企業須提交裝訂成冊的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綜述、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表和離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3、對復審合格的企業,進行公示與備案,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 ; ;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 ;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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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創業】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