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級人才個人
所得稅獎勵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鄂發〔2010〕4號)和《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推進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決定》(武發〔2010〕4號)精神,進一步優化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人才發展環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勵、引進機制,規范示范區各項高級人才個人所得稅獎勵政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各類高級人才在示范區創業和工作,對于在示范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企業聘用的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信用記錄良好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所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市、開發區二級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標準予以獎勵:
(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以上外商投資企業,世界500強中的境外公司在示范區投資企業聘用的,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者相當職務且年薪15萬元(含)以上的人員;
(二)示范區從事光電子信息、生物、消費電子、新能源、環保產業和高新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聘用的,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者相當職務且年薪15萬元(含)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三)示范區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聘用的,連續2年以上擔任主任或者相當職務且年薪15萬元(含)以上的人員;
(四)示范區納稅1000萬元以上且為示范區支持的重點企業聘用的,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者相當職務且年薪15萬元(含)以上的人員。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經由稅務部門對其上年度所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稅額進行確認后,通過其所在單位向示范區提出申請,經受理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核準,并兌現相關獎勵。
三、各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四、本意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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