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市第十二次黨代會關于建設國家創新中心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和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創新、創業、擴大就業中的作用,著力推動我市實現跨越式發展,經研究,現就進一步支持孵化器建設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到2012年底,全市各類孵化器數量達到100家,孵化場地總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力爭到2016年,全市各類孵化器數量達到150家,孵化場地總面積達到1000萬平方米,其中,國家級孵化器達到20家,省級孵化器達到35家;專業孵化器占25%以上;在孵企業達到10000家以上,累計畢業企業達到5000家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設立市級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級專項資金),市財政每年在市長支持經濟建設發展統籌整合資金中安排3500萬元用于孵化器建設,市科技局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設的比例不低于10%。 (二)鼓勵和支持多元化主體投資建設各類孵化器。對新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三)鼓勵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專業和特色公共服務平臺。按照孵化器自身平臺建設年度投入費用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四)支持創建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對新列入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對新列入的省、市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補助。 (五)對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于在孵期間或者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每認定1家,一次性獎勵孵化器10萬元(培育單個企業不重復獎勵)。 (六)鼓勵孵化器單獨或者聯合各類社會投融資機構,設立創業種子資金,重點支持在孵企業的創業發展。按照創業種子資金對在孵企業年度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對每家創業種子資金公司的風險補償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七)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含)以內的,對在孵企業實際支付的擔保費給予全額補貼;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的擔保費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八)深入實施初創科技企業培育工程。對孵化器內的初創企業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能形成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項目,給予10萬元的補助。 (九)提高孵化器管理團隊的積極性。對政府主辦孵化器的管理團隊,提高其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對社會力量主辦孵化器的管理團隊,可實行股權激勵。每2年對市級孵化器建設和發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獲得市級優秀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十)加強孵化器管理人才隊伍建設。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機構及行業協會等建立孵化器研討、培訓與信息交流網絡,對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員進行免費培訓,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列支。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