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關鍵要素
“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在提交的一份《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農業保險的建議》中開宗明義:“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關鍵要素,是保護和支持農業的有效手段。只有降低農業風險,才能吸引投資,增強農業融資能力,切實推進新農村和城鄉一體化建設,使農民持續增收致富。”
對此,安徽省鳳臺縣真菌協會會長魯中祝深有體會:“2009年的一場龍卷風,卷走了協會不少大棚,損失達到20多萬元,等于又回到了起點。”從那時起,她就開始盼望能買一份保險來給產業發展“托個底”,“可是上哪兒去買呢?”
“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多發的國家,農村面積大、農業基礎弱、農民占比高。就是說,在中國,最容易遭受災害的產業是農業,最容易遭受傷害的人群是農民,最容易遭受損害的地區是農村。”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院長王靜成代表介紹說,國外通行的做法是設立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從2007年開始,在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的引導下,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起步,覆蓋面穩步擴大,保障程度不斷提高。截至2009年底,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3.9億元,同比增長21%;提供風險保障3812億元,同比增長59%;參保農戶1.33億戶,同比增長48%。但由于尚處起步、探索階段,目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水平與農民抗御農業風險的需求、同保障農業健康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2009年,我國農作物受災面積達7.08億畝,僅有1.69億畝得到保險賠償。
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農業保險業發揮的作用和空間非常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策性保險跟商業性保險相混淆,是其中的關鍵。”王靜成代表介紹說,這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經營風險高,農民支付能力有限等多種因素,農業保險長年虧損;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財力嚴重不足,不能對農業的發展起到推進器的作用。
“越是繳不起保費的農民越是需要農業保險,現在已經到了‘政策性’的意義特別彰顯的時刻。”王靜成告訴記者,“保險經營者的逐利目標與農業生產者的安全目標總是無法直接鏈接,其內在的機理,就是社會目標的代表者――國家的角色缺位。目前全球推行農業保險制度的40多個國家,主要都是通過法律、政策等手段,支持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使國家、保險公司、農民三方的利益得以基本協調的。”
按照目前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政策,農險保費由各級財政和農戶共同負擔保費。“相對貧困客觀上造成了部分市縣財政不能及時足額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突出問題。有的基層政府為減輕自身財政配套負擔,限定農險業務品種和承保面,影響了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總裁吳焰委員因此建議,取消市縣財政保費補貼配套要求,以提高基層政府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實力和財政承擔能力,實行有所差別的保費補貼比例。“對于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應提高至不低于70%;對于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應提高至不低于50%。”
農業保險要可持續發展,亟需立法支持
“發展農業保險,需要立法先行。”山東保監局局長任建國代表介紹說,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政府職責、經辦主體、組織推動方式、經費籌集渠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確,缺乏長期穩定和可預期的清晰政策與路徑,農業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不強。
盡快出臺地方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將農業保險納入法制軌道,是民革中央在提案中開出的“藥方”。民革建議,要“推動各地的農業保險工作從試點階段轉入到制度化推廣階段,就農業保險的地位、性質、經營原則、組織形式、承保范圍、監管要求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從法律層面明確政府職能機構、保險公司、農民、農業協會、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中的職責和義務,從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上保證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王靜成代表則建議將農業保險立法上升到國家政策層面,“由全國人大加速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保險法》,確立政策性保險的性質,加大政府財政支持力度,理順監管和經營體制,規范運作機制,推動我國農業、保險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為巨災風險“再上一把鎖”
“農業風險的高度關聯性,很容易促成農業巨災風險的發生。一旦發生巨災損失,往往吞噬掉農業保險的所有準備金和資本金,嚴重影響農業保險分攤風險、損失補償等基本功能的發揮,也影響了農民對保險的信任。”王靜成代表認為,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非常及時。
對此,民革中央建議,應當構建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首先應當在不斷增加試點地區的同時,努力提高試點地區的參保率,通過大分法則實現風險分散;其次,除了商業保險公司按商業運作方式建立再保險分散機制外,對于超出商業保險公司承受能力的賠付部分,應當通過國家和地方財政向國際和國內的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方式進行分散;同時,應當建立由中央政府主導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增強其抵御巨災風險的能力。
任建國代表則認為,在條件成熟時,還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巨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農業保險經營減免所得稅,允許稅前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以增強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