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科技成果快速轉化 湖北出臺促進措施(2004.9.2)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了《省科技廳關于湖北省鼓勵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通知有12條規定,其中明確規定: 高校、科研機構承擔政府科研項目所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創辦企業轉化的,創辦企業實施人可擁有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創辦企業轉化本單位他人職務成果的,可擁有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40%。 兩年以后仍未轉化的,其權屬不變,成果完成人自辦企業實施轉化的,可擁有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創辦企業轉化的,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60%獎勵給創辦企業實施人。 上述創辦企業實施人享有的股權收益年限一般為五至十年,具體年限和比例由高校、科研機構與創辦企業實施人約定。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向創辦企業實施人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產權。 高效橫向科研課題在項目完成后的節余經費,允許用于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而興辦的科技企業的注冊資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該注冊資本(金)對應股權的80%,學校享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