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今年7月1日施行(2008.01.07)
胡錦濤主席于2007年12月29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那些期待通過修法進一步奠定建設創新型國家法律基石的人們在新的一年將因此變得快樂。 據了解,新的科技進步法共七十五條,分為八章,即:總則、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企業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內容比現行法律豐滿了許多。 科技進步法被稱為是我國各項科技事業的“小憲法”、“基本法”,其完善與否,事關重大。現行科技進步法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科技進步工作尚未解決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出來,同時又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對科技進步法進行修訂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國務院、全國人大適時啟動了法律修訂工作。8月27日,修訂草案第一次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7年12月29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總結說,此次修訂始終圍繞著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構建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國家這一核心展開,主要有六個方面的重大修訂與突破: ??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寫入法律,進一步明確我國科技發展戰略和基本方針、政策。 ??提出國家要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把科技成果能夠盡快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已經取得的發明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能夠盡快地得到實施,在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規定加大對科技的投入,通過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等,包括建立基金,動員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推動科技更快發展。 ??規定要有效配置、整合科技資源,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科研實驗基地,建立科技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使科技資源發揮更大作用。 ??設立企業技術進步專章。提出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法律規定了多項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優惠措施。 ??強調要調動科技工作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建立一種能夠激勵自主創新的制度,營造一個能夠自由探索的學術環境,能夠使科技工作者勇于承擔風險的學術氛圍,使科技人員能夠沒有任何思想負擔,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項目。 法律如何保證既營造寬容失敗的創新環境,又避免出現科研不端行為?李援說,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項目的科技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應當給予寬容;法律同時規定,科技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能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規定了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知識產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而對于表決稿為何將審議稿中規定的該知識產權“滿二年沒有使用的”,國家可以無償使用,改為了“在合理期間內沒有實施”,李援說,這主要是因為知識產權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比如有人發明了一項飛機發動機的技術,獲得了專利,但該技術需要的原材料可能還不能滿足要求。所以,不能一刀切。” (科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