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集聚金融人才的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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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金融人才集聚,推動資本特區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方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注冊地和納稅地均在示范區的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的高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管人員,是指獲得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并在上述金融機構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資產交易、保險交易、股權交易、股權投資類企業、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質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金融機構總部正式任命的隸屬于金融機構總部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發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訓中心等后臺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資信評估、信用評級、信用調查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適用于本意見。
本實施辦法所稱管理人員,是指在上述金融機構擔任金融高管職務以下、部門副職以上的人員。
本實施辦法所稱專業人員,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外,擁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業從業經驗的金融機構在職正式員工。享受本實施本法規定政策的專業人員不超過上年年末金融機構正式員工總數的40%。
第三條;示范區根據金融機構的貢獻情況給予以下獎勵或補貼:
(一)對新引進注冊資本超過10億元的金融機構的高管人員,給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補貼20萬元,單個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5年內按照其上年度所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對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5年內按照其上年度所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70%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對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員,5年內按照其上年度所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40%的標準予以獎勵。享受本實施辦法規定政策的專業人員數不超過上年年末金融機構正式員工總數的40%。
新引進金融機構是指當年在示范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收登記的金融機構或當年將工商注冊和稅收登記從異地遷入示范區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經由稅務部門對其上年度所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稅額進行確認后,通過其所在單位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金融辦提出申請,經管委會審核完畢后,按照《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打造資本特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條;新引進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可按照高管人員的要求,由管委會安排到相應公辦學校就讀。
第六條;相關金融機構和當事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金融機構所享受市級相關政策與本實施辦法重復部分,不再適用本實施辦法;金融機構享受本實施辦法規定內容后,不再享受示范區其他有關政策與之相重復的補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