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和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創新、創業、擴大就業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高新區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營造有利于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環境,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歸國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綜合型或專業型的科技企業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孵化器必須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形成創業服務體系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能夠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能夠開展創業培訓、管理輔導、政策咨詢等基礎性創業服務。鼓勵孵化器在法律、財務、投融資、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為在孵企業提供深度服務,建設專業技術公共平臺或中試基地,以降低企業創業風險和成本,提高企業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本辦法支持的對象包括孵化器項目投資建設主體、經認定的孵化器管理主體及在孵企業,均須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注冊納稅。
第五條;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內孵化器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孵化器認定、管理和升級工作,協調相關單位落實孵化器政策。
第六條;設立高新區孵化器專項資金。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3000萬元,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對各級孵化器政策給予配套。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多元化主體投資建設各類孵化器。孵化器開發建設項目適用工業地產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具體規定參見《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地產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新管〔2012〕30號)。對孵化器開發建設項目,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在土地規劃、項目審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創建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孵化器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拓展、完善孵化功能,為在孵企業提供優質服務。高新區管委會科技部門根據孵化器服務水平給予其運營經費補貼,每年補貼不超過50萬元。孵化器服務水平由孵化面積(權重30%)、在孵企業數(權重30%)、畢業企業數(權重20%)和提供專業服務質量(權重20%)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按獲認定級別給予不同獎勵加分。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業進入孵化器研發、創業。對在孵企業按照其租用辦公用房面積給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補貼。補助時間自入駐孵化器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同一企業只能在一個孵化器內享受房租補貼。
第十一條;鼓勵孵化器按市場化方式合作共建、自建或引進專業和特色公共服務平臺。對在孵企業提供設計、開發、試驗、工藝流程、裝備制造、檢驗檢測和標準化等服務的公共技術支撐服務平臺,按服務費用的20%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孵化器內在孵企業在孵期間或者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或者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省“百人計劃”的,每認定或入選1家,對孵化器管理主體及企業各獎勵5萬元(培育單個企業不重復獎勵)。
第十三條;鼓勵孵化器管理主體單獨或者聯合各類社會投融資機構,設立創業孵化(種子)資金。對創業孵化(種子)資金的風險補償,參照東湖高新區資本特區相關政策執行。
本辦法由東湖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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