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實施3551人才計劃的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武新管〔200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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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實施3551人才計劃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明確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中的組織、認定、管理相關職責,確保規范、高效地開展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成立武漢東湖高新區“3551人才計劃”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東湖高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組織部(人事局)、經濟發展局、發展改革局、招商局、外經外事局、財政分局、人才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其主要職責為:
1、確定東湖高新區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的方向和重點;
2、審定和批準東湖高新區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的年度計劃;
3、協調、解決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二條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和專家評審委員會。
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編制東湖高新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
2、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和發布人才引進目錄,開展人才引進和培養政策的宣傳;
3、組織和受理東湖高新區“3551人才計劃”的申報,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年度資助計劃,及相關工作的協調和服務。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對東湖高新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計劃進行評審和論證,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2、對申報“3551人才計劃”的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申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高層次人才,包括:將到東湖高新區創新創業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東湖高新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相關工作的高層次人才。
2、引進高層次人才,建立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東湖高新區“3551人才計劃”專項資金的類別是:
1、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資助資金(《暫行辦法》第四條);
2、專項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暫行辦法》第五條);
3、新辦企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暫行辦法》第六條);
4、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暫行辦法》第七條);
5、高層次人才生活津貼(《暫行辦法》第八條);
6、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資助資金(《暫行辦法》第十條);
7、高層次人才國際交流資助資金(《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8、高層次人才配偶生活補貼(《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9、高層次人才獎勵資金(《暫行辦法》第九、十五條);
10、其他資助資金(《暫行辦法》其他條款)。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1、《武漢東湖高新區“3551人才計劃”專項資金申請書》;
2、《創業計劃書》或《項目計劃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4、企事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5、相關資格、業績、科研成果等證明材料;
6、附件材料;
7、以及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六條附件材料可根據申報資助計劃類別的不同,分別提供如下資料:
1、技術成果為發明專利,需提交相應機構頒發的專利證書,以及被授予專利權后各年所繳納的年費發票;
2、技術成果為計算機軟件,需提交有版權行政機構頒發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和軟件所屬領域的情況說明;
3、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及其它證明材料;
4、申請個人所得稅補貼需提供繳納個稅的憑證、單據;
5、申請配偶生活補貼需提供配偶無工作證明材料;
6、申請購房補貼需提供購房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7、申請辦公用房補貼需提供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8、以及要求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后,提出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的工作計劃。
第八條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論證和評審,根據專家論證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年度資助計劃(草案),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經審定的申請人及單位將在媒體、網絡上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經公示無異議后,資助計劃報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條申請人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武漢東湖高新區“3551人才計劃”資助協議書》(以下簡稱《資助協議書》)。
第十一條東湖高新區財政分局根據東湖高新區管委會批準的資助計劃和《資助協議書》,制定年度資助資金撥付計劃。資助資金直接撥付給創新團隊、個人和企業。
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相關權責,按照《資助協議書》中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受資助的申請人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對服務期限、工作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
受資助的申請人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合同或協議發生爭議的,按有關人事或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受資助的申請人在執行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前提上,來去自由。完成約定的科研項目、工作任務后或受聘合同期滿的,可由原單位續聘,也可重新選擇單位。
第十四條受資助的申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違約、違法等重大事情的,應在十五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終止其資格;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留追回資助資金的權利。
第十五條申請各專項資金的個人及所在單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立即追回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東湖高新區“3551人才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