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與發展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務院《關于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09〕9號)、《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144號)等文件精神,推進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根據國家科技部和省市科技部門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工作的系列部署,現就加快推進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創新聯盟的建設與發展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單位,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第二條聯盟構建和發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高新區重點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新需求為導向,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探索運用市場機制集聚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實現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有效結合,共同突破產業發展技術瓶頸,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產業技術集成創新,從而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帶動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推動聯盟構建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循市場經濟的契約與自愿的原則。立足于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促進聯盟成員之間產學研深度合作。
(二)發揮政府引導的原則。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政府的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推進對外合作交流,加強信息溝通和市場拓展。
(三)做好統籌規劃與分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有利于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有利于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有利于促進區域重點產業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分步推進。瞄準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導向,符合高新區產業規劃的產業領域,積極推進以聯盟形式促進技術攻關、成果推廣和產業化工作,同時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二、聯盟建設目標與任務
第四條聯盟建設的主要目標是:
(一)圍繞提升東湖高新區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以光電子信息、生物、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制造和高技術服務等5個產業領域為重點,構建一批以東湖高新區企業為主導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二)積極支持依托在某一行業或具體領域處于骨干地位的企業,培育調動、整合全國范圍內創新資源的能力,建設一批國家級聯盟。
第五條聯盟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單位,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形成產業技術標準。
(二)建立公共技術平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
(三)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四)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支撐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提升。
三、聯盟的構建
第六條聯盟成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并具有良好的合作條件和合作關系。企業應具有強烈的合作創新渴望,能為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資金、場地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一般應由一家或數家處于行業骨干地位的企業牽頭組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領域具有領先的研發團隊和前沿技術。相關中介機構等可根據聯盟技術創新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作用。
(二)聯盟具有明確的發展戰略規劃,包括發展方向、技術與產業目標、重點任務(技術合作攻關、產品合作開發、產業合作創新、合作創新基礎平臺建設、合作創新人才與隊伍培養與建設等)、實施步驟與措施、實施預期結果等。
(三)聯盟有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或章程,內容包括總則、運行機制(決策與執行機制、分配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財務管理等)、組織框架與結構、參與合作單位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等。
(四)聯盟有明確的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設立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常設執行機構(秘書處)等組織機構,明確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理事會由聯盟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決定聯盟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調資金籌措與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聯盟重大決策事宜;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研發項目。聯盟常設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五)聯盟應建立開放發展機制。聯盟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并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要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擴散的義務。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支持措施
第七條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和高新區有關科技投入、財稅激勵、金融支持、政府采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等相關政策,積極協調幫助聯盟成員單位在兌現上述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問題。
第八條支持聯盟開展重大產業技術創新活動。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在東湖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中通過無償資助、后補助等方式支持聯盟的發展。優先支持符合條件且運作規范成熟的聯盟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積極推薦聯盟項目申請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條鼓勵聯盟組織或參與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技術創新政策的制定。支持聯盟牽頭組織制訂該領域產業技術路線圖,為高新區重大科技專項的策劃與指南確定提供依據。
第十條優先支持聯盟成員單位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創新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深化科技金融結合,探索運用科技貸款、科技擔保,支持創新聯盟開展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鼓勵銀行、創業投資機構參與聯盟,向聯盟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安排資金支持創新聯盟的建設與發展。對符合聯盟成立條件且運作規范成熟的聯盟給予適當運行經費補貼;對獲批國家級戰略聯盟的牽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支持聯盟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組織聯盟成員單位承擔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帶動相關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在更高起點上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東湖高新區經濟發展局負責牽頭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建設與發展工作。具體包括:聯盟相關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支持聯盟發展政策、安排年度支持資金、對聯盟運行效果的考察評估和項目安排等。
第十五條東湖高新區級聯盟成立以在經濟發展局正式備案為準。
第十六條聯盟的考核評估。經濟發展局每年組織對備案聯盟運行情況進行考察評估。對運作良好、技術創新成果突出、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成功、社會經濟效益明顯的聯盟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七條聯盟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由聯盟單位協商約定,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承擔項目組織實施的法律責任。聯盟應根據聯盟協議進一步明確制定承擔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報經濟發展局備案,包括項目的組織管理體系、經費的匹配及使用、監督及責任追究、知識產權共享及分割等內容。
第十八條聯盟理事會審議聯盟的重大事項,聯盟根據聯盟協議確定的技術創新方向,以及各有關科技計劃的定位和支持重點,由理事長單位代表聯盟向經濟發展局提出項目策劃建議。
第十九條聯盟組織實施的項目在無法按計劃正常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或撤銷。如果作為聯盟成員的項目承擔單位中途退出聯盟,應由聯盟理事會提出調整或撤銷課題的書面意見,報經濟發展局核準后執行。如果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聯盟解散,經濟發展局可根據實施情況直接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東湖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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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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